龍某某于2011年與A玻璃廠建立勞動關系。2012年12月1日,該玻璃廠由于排放超標,需要停工整頓2個月,于是廠方決定在此期間讓所有員工停薪休假。由于停工期間沒有收入,龍某某決定暫時到附近的工廠工作,待A玻璃廠恢復生產再回來上班。幾天后龍某某在B廠找到了工作,但其仍然住在A廠的員工宿舍,騎電動自行車前往B廠上班。
2013年1月某晚11點,龍某某在下班騎車回宿舍途中,與一輛小貨車發(fā)生碰撞,導致龍某某重傷,小貨車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。龍某某的家屬咨詢,除了向肇事司機索賠之外,還能否要求工廠承擔工傷責任?
廣東港宏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分析認為: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,龍某某這樣的情況屬不屬于工傷,如果屬于工傷,應該由哪個工廠承擔責任?龍某某在主張交通事故賠償后是否還能主張工傷保險賠償?
鄭律師認為,除非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(guī)定,法律原則上并未禁止勞動者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。本案中,龍某某是在A廠關停休整期間到B廠上班的,A廠并未加以反對,應當認為龍某某同時與A廠和B廠建立了勞動關系。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六項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本案事故發(fā)生時,A廠已經停工放假,龍某某實際上只在B廠上班,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龍某某的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;并且應當由龍某某正在工作的B廠承擔龍某某的工傷責任。
那龍某在主張交通事故賠償后是否還能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呢?鄭律師稱,依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這兩種請求權屬于并列關系,不存在排斥關系。因此,龍某某在主張交通事故賠償后還能主張工傷保險賠償,以期獲得雙倍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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