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11月21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,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全文公布《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,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。征求意見稿指出,女職工的產假將由90天增至14周,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,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、流產的醫(yī)療費用,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,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;未參加生育保險的,由用人單位支付。 據【江西生育保險代理公司】了解: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(guī)定》自1988年發(fā)布施行以來,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,保護其健康,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。征求意見稿擬根據《勞動法》第七章關于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(guī)定,將條例名稱改為《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》。 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,征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,并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(fā)展情況,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,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;同時,考慮到禁忌勞動范圍需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不斷調整,為避免因禁忌勞動范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,征求意見稿將禁忌勞動范圍作為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,并規(guī)定: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時,由國家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(wèi)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,報國務院批準、公布(第三條)。 關于產假天數和產假待遇,征求意見稿有如下變化: 一是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(guī)定,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(第七條第一款)。 二是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(guī)章,細化了流產假期,規(guī)定: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,不少于2周的產假;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,不少于6周的產假(第七條第二款)。 三是為了與《社會保險法》相銜接,參照《企業(yè)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》,規(guī)定: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,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、流產的醫(yī)療費用,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,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;未參加生育保險的,由用人單位支付(第八條)。 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,征求意見稿規(guī)定: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的,由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、衛(wèi)生行政部門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,依照《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處以罰款,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(第十三條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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